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 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五、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 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五、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立法理由一、第十三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傳銷商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事項,以及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傳銷商有違反營運規章、計畫、第十五條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二、第五款明定「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使雙方權利義務之關係更臻明確。
一、第十三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傳銷商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事項,以及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傳銷商有違反營運規章、計畫、第十五條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二、第五款明定「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使雙方權利義務之關係更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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