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的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以下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的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例子:例如,一家傳銷公司在推廣產品時,使用虛偽的廣告宣傳,誇大產品功能,誤導消費者。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例子:一家傳銷公司以虛假的方式向消費者募集資金來參與投資計劃,而這些資金實際上並沒有被合理使用。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例子:一家傳銷公司以不當的手段進行銷售活動,違反了當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四、以不當的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例子:傳銷商使用具有欺騙性質的直接銷售手段,影響了消費者的購買權益。 五、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的傳銷活動。 例子:一家傳銷公司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在推廣產品時未經合格機構認證或標示虛假成分及效果等。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以確保合法合規的經營活動。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五、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
立法理由鑑於傳銷商乃推廣、銷售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商品或服務,並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多層次傳銷事業自有規範其傳銷商之責任,爰列舉傳銷商常見之不當傳銷行為,作為傳銷商之違約事由,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針對該等違約事由訂定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並據以確實執行。
鑑於傳銷商乃推廣、銷售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商品或服務,並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多層次傳銷事業自有規範其傳銷商之責任,爰列舉傳銷商常見之不當傳銷行為,作為傳銷商之違約事由,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針對該等違約事由訂定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並據以確實執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