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五、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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