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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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立法理由一、基於對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護之考量,明定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之行政處置及處罰。 二、參考以往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案例,個別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差異甚鉅,如違法業者規模大者,傳銷商人數可達數十萬人,營業額可達數十億元;小規模之業者,其組織型態不乏僅為商號,而參與之傳銷商則寥寥數人,從而對交易秩序之危害與影響層面,即有顯著輕重之別,爰明定較大彈性之行政罰責,以因應現行管制實況及未來瞬息萬變之傳銷產業違規狀況之處置。
一、基於對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護之考量,明定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之行政處置及處罰。 二、參考以往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案例,個別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差異甚鉅,如違法業者規模大者,傳銷商人數可達數十萬人,營業額可達數十億元;小規模之業者,其組織型態不乏僅為商號,而參與之傳銷商則寥寥數人,從而對交易秩序之危害與影響層面,即有顯著輕重之別,爰明定較大彈性之行政罰責,以因應現行管制實況及未來瞬息萬變之傳銷產業違規狀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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