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或限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授權訂定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檢查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營運情況,并限期要求其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檢查及提供資料的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多層次傳銷公司被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營運資料,他們不得拒絕或規避這項要求,否則將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或限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為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主管機關時有派員檢查或限期令提供資料之必要,爰規範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其營業資料。
為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主管機關時有派員檢查或限期令提供資料之必要,爰規範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其營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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