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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
  2.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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