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查核。
-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2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