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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
立法理由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乃藉他人參加以擴張組織及業務,且成長速度以倍數計,故往往能在短時間內擴充數倍以上。為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並兼顧事業資料之機密性,爰於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記載及備置傳銷經營資料,供主管機關檢查,俾主管機關有足夠資訊瞭解事業活動情形,而能予以有效輔導或規範。 二、第一項之書面資料倘保存期間過久,並無助於主管機關掌握資訊,且形成業者不必要負擔,爰於第二項規定其保存期限為五年。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乃藉他人參加以擴張組織及業務,且成長速度以倍數計,故往往能在短時間內擴充數倍以上。為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並兼顧事業資料之機密性,爰於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記載及備置傳銷經營資料,供主管機關檢查,俾主管機關有足夠資訊瞭解事業活動情形,而能予以有效輔導或規範。 二、第一項之書面資料倘保存期間過久,並無助於主管機關掌握資訊,且形成業者不必要負擔,爰於第二項規定其保存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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