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
主管機關
查
核
。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 §2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2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