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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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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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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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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30114 制定)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立法理由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不到場陳述意見、不提出有關資料等行為之行政處置及處罰。

(1030114 制定)

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不到場陳述意見、不提出有關資料等行為之行政處置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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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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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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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5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