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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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立法理由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不到場陳述意見、不提出有關資料等行為之行政處置及處罰。
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不到場陳述意見、不提出有關資料等行為之行政處置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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