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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 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
  2.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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