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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 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立法理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原則上應於實施前報備。事業基本資料屬公司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似無庸於變更時要求事業再向主管機關報備,爰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排除變更事業基本資料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然為掌握事業名稱之變更,於第二款規定名稱變更仍應於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以利管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原則上應於實施前報備。事業基本資料屬公司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似無庸於變更時要求事業再向主管機關報備,爰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排除變更事業基本資料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然為掌握事業名稱之變更,於第二款規定名稱變更仍應於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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