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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2. 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或其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主管機關所定數額以上者,前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簽證。
  3. 傳銷商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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