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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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