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的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保其傳銷商的收入主要來自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不是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這意味著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經營方式必須以產品或服務的合理市場價值為核心,避免過度依賴新成員的加入作為收入來源。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多層次傳銷公司的收入主要來自於現有成員介紹了新的成員加入,而不是依賴產品或服務的銷售,那麼這家公司就違反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的規定。這條法規旨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避免他們因參與多層次傳銷而蒙受損失。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立法理由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如使其傳銷商之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其後參加之傳銷商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損失,但發起或領導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徒獲暴利,並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爰明文加以禁止。
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如使其傳銷商之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其後參加之傳銷商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損失,但發起或領導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徒獲暴利,並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爰明文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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