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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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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2. 2.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1

(1030114 制定)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明定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人之刑事罰責。   二、變質多層次傳銷事業吸金動輒上千萬、乃至於上億元,考量其受害人數之多、影響層面亦廣,其惡性應與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經濟犯罪型態相仿。而依現行銀行法相關條文規定,違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相較之下,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刑事罰責稍嫌過輕,爰提高對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人之刑事罰責。

(1030114 制定)

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明定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人之刑事罰責。   二、變質多層次傳銷事業吸金動輒上千萬、乃至於上億元,考量其受害人數之多、影響層面亦廣,其惡性應與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經濟犯罪型態相仿。而依現行銀行法相關條文規定,違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相較之下,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刑事罰責稍嫌過輕,爰提高對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人之刑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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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9 條規定:「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