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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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立法理由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對於變質多層次傳銷,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對於變質多層次傳銷,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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