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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立法理由為充分落實保障傳銷商權益及防範變質多層次傳銷,爰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得以其他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退出退貨,或不當扣除傳銷商應得之利益。
為充分落實保障傳銷商權益及防範變質多層次傳銷,爰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得以其他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退出退貨,或不當扣除傳銷商應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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