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通知,傳銷商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視為同意。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配合本法規定修正報備文件、資料,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變更報備,且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
明定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配合本法規定修正報備文件、資料,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變更報備,且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