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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立法理由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該法所稱之「參加人」,即本法所稱之「傳銷商」。 二、第一項明定傳銷商之定義。為避免多層次傳銷事業藉由要求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如繳交費用或購買商品等門檻,在完成該項條件前,否定傳銷商之資格以規避法令,爰於第二項規定視為傳銷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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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該法所稱之「參加人」,即本法所稱之「傳銷商」。 二、第一項明定傳銷商之定義。為避免多層次傳銷事業藉由要求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如繳交費用或購買商品等門檻,在完成該項條件前,否定傳銷商之資格以規避法令,爰於第二項規定視為傳銷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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