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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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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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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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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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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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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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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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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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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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