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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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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2. 2.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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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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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30114 制定)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立法理由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該法所稱之「參加人」,即本法所稱之「傳銷商」。   二、第一項明定傳銷商之定義。為避免多層次傳銷事業藉由要求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如繳交費用或購買商品等門檻,在完成該項條件前,否定傳銷商之資格以規避法令,爰於第二項規定視為傳銷商之情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30114 制定)

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該法所稱之「參加人」,即本法所稱之「傳銷商」。   二、第一項明定傳銷商之定義。為避免多層次傳銷事業藉由要求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如繳交費用或購買商品等門檻,在完成該項條件前,否定傳銷商之資格以規避法令,爰於第二項規定視為傳銷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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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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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