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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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安全管制之核物料輸入輸出者,應檢附其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包括儲存)各一份,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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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23條,申請安全管制之核物料輸入輸出者需要檢附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各一份,並且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才能進行相應的操作。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要進口或出口核物料,就需要向原子能委員會提交相關的運送計畫和安全管制計畫,并經過核准才能開展相應業務。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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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