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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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制之核物料由海洋運送者,除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將有關運送事宜通知起卸港之港務管理機關及當地、沿途軍警機構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包件必須置於可予隔離並加封條上鎖之船艙或貨櫃內,並指派護送人員一人監視之。 二、船舶抵達目的港時,立即在護送人員監視下提貨,不得進庫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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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由海洋運送者,除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將有關運送事宜通知起卸港之港務管理機關及當地、沿途軍警機構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包件必須置於可予隔離並加封條上鎖之船艙或貨櫃內,並指派護送人員一人監視之。 二、船舶抵達目的港時,立即在護送人員監視下提貨,不得進庫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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