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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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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所定防護管制應作為及不作為之義務者,原子能委員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其有本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由原子能委員會移送該管法院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61條,違反防護管制的義務者,原子能委員會有權命令其限期改善。如果違反的情事符合原子能法第30條至第32條的規定,則由原子能委員會轉交該管轄法院處理。 這個條文強調了對於違反防護管制的義務者應負的責任和後果,並顯示了原子能委員會在確認違規情況後可將案件轉交法院處理。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保障公眾和環境的安全,並確保違反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參考資料: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61條規定了原子能委員會對於違規情況的處理方式,並可供學術研究或法律實務中的相關案例作為參考。

  • 不作為名詞
  •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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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違反本法所定防護管制應作為及不作為之義務者,原子能委員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其有本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