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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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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施經營者應盡合理之努力,使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十倍。 二、除前款情況外,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之二倍。
  2. 2.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除實際參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緊急曝露情況外,其所受之劑量,不得超過第七條之規定。
  3. 3.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應載入個人之劑量紀錄,並應與職業曝露之劑量分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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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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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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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8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應盡合理之努力,使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