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
- 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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