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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合理抑低集體有效劑量,得再限制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之輻射劑量或輻射工作場所之放射性物質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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