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施經營者於特殊情況下,得於事前檢具下列資料,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但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毫西弗,且五年內之平均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一、作業需求、時程及劑量評估。 二、對一般人劑量之管制及合理抑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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