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水排入污水下水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放射性物質須為可溶於水中者。 二、每月排入污水下水道之放射性物質總活度與排入污水下水道排水量所得之比值,不得超過附表四之二規定。 三、每年排入污水下水道之氚之總活度不得超過 1.85 ×1011、貝克,碳十四之總活度不得超過3.7×1010貝克,其他放射性物質之活度總和不得超過 3.7×1010 貝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