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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輻射作業應防止確定效應之發生及抑低機率效應之發生率,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利益須超過其代價。 二、考慮經濟及社會因素後,一切曝露應合理抑低。 三、個人劑量不得超過本標準之規定值。
  2. 前項第三款個人劑量,指個人接受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所造成劑量之總和,不包括由背景輻射曝露及醫療曝露所產生之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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