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礦及礦物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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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核子原料礦及礦物,其涵義如左: 一、核子原料礦,指礦質可為核子原料者而言。 二、核子原料礦物,指原子能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鈾釷礦物,其含有鈾、釷成份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或經行政院指定之其他礦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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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之核子原料礦及礦物,其涵義如左: 一、核子原料礦,指礦質可為核子原料者而言。 二、核子原料礦物,指原子能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鈾釷礦物,其含有鈾、釷成份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或經行政院指定之其他礦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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