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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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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之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 一、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影本。政府機關(構)免。 二、負責人及班主任身分證明影本。 三、訓練計畫:內容應包括宗旨、組織編制、班主任之學經歷證件影本及同意出任書、擬聘師資名冊、師資學經歷證明影本、同意出任書及擔任之課程、訓練教材及相關實習課程、輻射偵檢儀器、測試用輻射源、輻射防護器材等教學用具及內容、受訓人員到課與考評方法、測驗方式、成績評定方法及及格標準等。 四、訓練場所符合消防安全之證明影本。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2.辦理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其班主任並應具有輻射防護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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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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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之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