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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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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如下: 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三、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以下簡稱輻射偵檢人員)之輻射偵檢訓練。 四、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訓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本辦法所稱之輻射防護訓練包括輻射防護人員的輻射防護訓練、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的輻射防護訓練、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的輻射偵檢訓練、以及法定教育訓練等內容。也包括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訓練。在論述中並無法找到相關法條,因此我無法針對這個問題作出具體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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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如下: 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