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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如下: 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三、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以下簡稱輻射偵檢人員)之輻射偵檢訓練。 四、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訓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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