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如下: 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三、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以下簡稱輻射偵檢人員)之輻射偵檢訓練。 四、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訓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根據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本辦法所稱之輻射防護訓練包括輻射防護人員的輻射防護訓練、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的輻射防護訓練、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的輻射偵檢訓練、以及法定教育訓練等內容。也包括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訓練。在論述中並無法找到相關法條,因此我無法針對這個問題作出具體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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