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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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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之各項業務認可: 一、政府機關(構)。 二、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法人、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各項業務認可的機關包括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以及法人、團體。根據參考資料《輻射防護服務法》,這些機關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且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以獲得認可,這樣才可以從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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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下列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之各項業務認可: 一、政府機關(構)。 二、大專校院或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