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之各項業務認可: 一、政府機關(構)。 二、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法人、團體。
從上述法條來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各項業務認可的機關包括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以及法人、團體。根據參考資料《輻射防護服務法》,這些機關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且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以獲得認可,這樣才可以從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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