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申請從事第三條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者,應依下列規定置專職人員執行偵測業務: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師及輻射防護員至少各一人。 二、第四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師至少一人及輻射防護員或領有輻射安全證書者至少一人。 三、第五款或第六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人員及領有輻射安全證書者至少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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