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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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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 五、建築物輻射偵測。 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內容。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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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