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五、建築物輻射偵測。 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五、建築物輻射偵測。 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