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一、醫用X光機。 二、醫用直線加速器。 三、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 五、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六、非醫用櫃型X光機。 七、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 八、動物用X光機。 九、非醫用直線加速器。 十、非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十一、非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十二、高強度輻射設施。 十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十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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