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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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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一、醫用X光機。 二、醫用直線加速器。 三、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 五、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六、非醫用櫃型X光機。 七、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 八、動物用X光機。 九、非醫用直線加速器。 十、非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十一、非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十二、高強度輻射設施。 十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十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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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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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一、醫用X…」(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