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一、醫用X光機。 二、醫用直線加速器。 三、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 五、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六、非醫用櫃型X光機。 七、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 八、動物用X光機。 九、非醫用直線加速器。 十、非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十一、非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十二、高強度輻射設施。 十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十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