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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 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 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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