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內容如下: 一、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銷售。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 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維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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