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內容如下: 一、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銷售。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 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維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內容如下: 一、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銷售。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 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維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