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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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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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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辦理各項訓練業務,其缺課時數超過全部授課時數五分之一之學員,不得參與該次訓練結業測驗。
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於下一期訓練時向原訓練機構申請參加補測驗,補測驗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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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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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認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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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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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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