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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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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製作前一年業務統計表,並應保存三年。
  2. 2.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製作前半年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X光管之銷售及庫存統計報表,並應保存三年。
  3. 3.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製作前一年開班次數、開班日期、各班參訓人數、及格人數與百分比之營運報表,並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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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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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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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製作前一年業務統計表,並應保存三年。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