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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認可之業者,應同意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派員檢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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