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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入或輸出表面污染物體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包件或包裝擦拭測試及表面劑量率資料。 二、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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