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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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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公司或其他法人。 四、衛生主管機關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 五、依獸醫師法核准設立之獸醫院所。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2. 2.前項申請使用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格操作人員。 二、具符合輻射安全規定之使用場所或存放場所。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獸醫師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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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