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8條的規定,使用高強度輻射設施者需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方可取得安裝許可。申請人需檢附多項文件,包括輻射安全評估、輻射防護計畫、作業場所屏蔽與機械設備的結構及耐震程度證明等。在取得安裝許可後,方可進行安裝工程,并且需完成試運轉後提交試運轉報告,才能取得使用許可證。 在輻射安全評估的內容方面,根據法規的規定,應包含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設施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放射性污染物(含活化物)處理措施等。這些措施都是為了確保輻射設施的安全運作以及對周圍環境和人員的保護。 這些法規的實施是為了確保輻射設施的運作安全,並保障公眾和工作人員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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