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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之設施經營者,應於每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前月之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動態。
  2. 前項申報作業,得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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