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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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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 一、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應對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查核及紀錄,並留存備查。具體來說,對於放射性物質的使用,需要查核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的文件;對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使用,需要查核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的文件。 舉例來說,根據《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如果一家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物質進行醫療影像檢查,該醫療機構的設施經營者就需要定期查核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相關登記文件,並留存相關的查核紀錄。

  • 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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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