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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 一、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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