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 一、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
依據《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應對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查核及紀錄,並留存備查。具體來說,對於放射性物質的使用,需要查核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的文件;對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使用,需要查核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的文件。 舉例來說,根據《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如果一家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物質進行醫療影像檢查,該醫療機構的設施經營者就需要定期查核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相關登記文件,並留存相關的查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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