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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施經營者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每週或每次作業完畢後,偵測其工作場所污染情形乙次並記錄。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二次,並偵測分析其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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