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及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指定之輻射防護人員為之。
根據上述法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及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指定之輻射防護人員為之。 本條規定中提及的“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意指具有合法資格並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人員,有權執行輻射安全測試和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等工作。而“設施經營者指定之輻射防護人員”則是指由相關設施的經營者指定並培訓過的輻射防護人員,具備執行測試工作的能力。 作為參考資料,這條規定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五十一條內容進行解釋。在此法條中,對於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的資格與要求有具體規定,並且強調了對輻射安全測試和輻射防護人員的執照及認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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