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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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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施經營者使用、停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應依第三項規定時間,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但下列密封放射性物質得免實施擦拭測試: 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 三、半化期為三十日以下之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貝他或加馬放射性種之活度為三百七十萬貝克(3.7MBq)以下。 五、阿伐放射性核種之活度為三十七萬貝克(370kBq)以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2.前項放射性核種為鐳者,其擦拭測試應包含氡氣洩漏測試。
  3. 3.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報告,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實施: 一、遠隔治療設備、遙控後荷式治療設備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半年實施一次。 二、其他用途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每年實施一次。 三、毒氣偵檢器中所含之鋂二四一或鎳六三為每三年實施一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應於規定時間實施。
  4. 4.第一項擦拭測試結果大於一百八十五貝克者,設施經營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七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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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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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使用、停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應依第三項規定時間,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並留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