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出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2. 前項申請輸出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