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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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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輸出附表二第一欄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者,除前條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輸入國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
  2. 2.前項同意輸入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接收人姓名或名稱。 二、接收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種名稱、數量、活度及總活度。 四、製造廠商及型號、序號等特定識別。 五、預定運送之起迄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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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輸出附表二第一欄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者,除前條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輸入國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