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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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封閉與免於監管審查費及興建、運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千萬元。 二、興建、運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封閉或免於監管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封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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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