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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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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發、換發下列設施之建造執照或運轉執照,每件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 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2. 2.申請下列審查、參加測驗或核發、換發證照時,各項費用每人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照之審查費。 二、參加主管機關辦理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測驗之審查費及測驗費。 三、核發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證照之證照費。 四、換發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證照之審查費及證照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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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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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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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核發、換發下列設施之建造執照或運轉執照,每件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一、核子原料、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