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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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涉及重要安全事項之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之申請案,每一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 2.前項各設施設於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並已包含於原核發運轉執照之安全分析報告者,免予收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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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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