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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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一百萬元。
- 2.前項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貯存設施設於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內,並已包含於原核發運轉執照之安全分析報告者,興建與運轉之審查費及檢查費免予收取。其與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一併申請除役者,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免予收取。
- 3.第一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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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