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處置設施完成封閉後,應對處置管制地區之穩定性,進行至少五年之觀察及監測,並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監管計畫進行監管。
從上述法規來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 14 條明確規定了低放處置設施完成封閉後,需要進行觀察和監測工作,並且要按照主管機關核准的監管計畫進行監管。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處置管制地區的穩定性,在封閉後的至少五年內得到有效的監測和觀察,以確保處置設施的安全。根據相關資料,這樣的監測和觀察工作在設施封閉後非常重要,可以確保任何潛在的安全問題得到及時發現和處理,從而保障環境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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